申升律師按:近日辦理一起砂石礦出讓資源儲量不實案件,發(fā)現(xiàn)該案件涉及到地質報告的質量如何界定、資源部門作為礦權出讓機關應否對資源儲量出讓不實承擔違約責任、礦權出讓機關的風險提示能否作為免責“擋箭牌”、砂石礦出讓資源儲量出讓不實為何多發(fā),以及對于資源儲量出讓不實如何救濟等幾個問題需要予以厘清,故對這些問題進行初步研究探討,拋磚引玉,以期對我國礦權出讓法律制度予以完善,提高礦業(yè)權出讓的質量,避免此類糾紛的發(fā)生!
近年來,我國砂石行業(yè)熱度不減,砂石價格一路持續(xù)走高,延續(xù)著“石破天驚”般的神話,每每看到出讓的礦權動輒上億、幾億甚至十幾億,被稱為“瘋狂的石頭”亦不為過。但瘋狂的背后需要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這些巨額資金的投入到底買到的是不是相應對價的礦產資源儲量,則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一、砂石礦地質勘查報告質量問題較多
從國家對礦業(yè)權管理的角度,建筑砂石類礦權屬于三類礦產,其登記發(fā)證由縣級負責,直接出讓采礦權。多個省份也基于此,出臺相關規(guī)定明確指出建筑砂石類礦權的出讓僅需要縣資源局委托勘查單位編制簡測地質資料作為出讓采礦權的依據。“簡測地質資料”原來是針對小礦及零星分散資源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資源儲量地質報告(或儲量核查地質報告),主要用于礦山建設或資源儲量核查,又稱為“小礦地質勘查報告”。在實際工作中,“小礦地質勘查報告”一般泛指小型礦山開采范圍經簡易地質勘查后,編寫提交的地質儲量報告。
實踐中,占較大比例的“小礦地質勘查報告”質量問題較多,主要問題可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礦床地質研究程度達不到要求,二是勘查工程達不到要求,三是地質報告內容與礦山實際脫節(jié)。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點。
(1)對以往地質工作成果和礦山生產資料搜集、研究不夠。
(2)礦產地質、礦床特征分析、總結,敘述不夠、不全面。
(3)礦床共(伴)生礦產評價重視不夠,很多礦區(qū)缺乏評價資料。
(4)工作方法及質量評述簡單、缺乏實際數(shù)據。
(5)儲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礦體、儲量估算邊界、采空區(qū)范圍的圈定問題,儲量估算參數(shù)確定問題,資源儲量與礦界關系問題。
(6)其他問題,如有的報告章節(jié)不全,編排不當;有的只是實際資料的堆積,缺乏分析、歸納和必要的綜合結論;儲量計算級別厘定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儲量計算參數(shù)處理不當;有的文表相互矛盾,有的圖前、后不一致;有的計算單位有誤,打印復制遺漏差錯等。
二、勘查工作程度應當滿足礦山設計和建設的要求
就勘探工作程度來講,砂石礦山地質勘探一般來說應基本查明:礦床生成的地質條件和成因特征;礦體產狀、形態(tài)、賦存部位和規(guī)模大??;礦石質量情況:礦石礦物組成,伴生有益組分,和工業(yè)利用的可能性;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和地表老硐情況;礦床水文地質情況等。上述的地質條件,是礦山企業(yè)設計和建設必不可少的基礎資料。查明這些地質條件,才能滿足礦山設計和建設的要求。
合理勘探程度的確定,既要滿足礦山建設對地質資料和礦產儲量的需要,又不能脫離勘探技術手段的實際可能和經濟的合理而進行過高或過低程度的勘探。如果勘探程度定得過高,超出礦山建設對地質資料和礦產儲量的基本需要,不僅在勘探技術上難以達到,而且在經濟上也不合理,并拖長了勘探時間,推遲了礦山建設。反之,如勘探程度定得過低,不能滿足礦山建設對地質資料和礦產儲量的基本需求,也會因事后返工或補救工作而拖延勘探工作的進度和礦山建設的時間;甚至由于勘探成果資料不全或不可靠,而造成礦山設計方案的錯誤,以致在建設或生產過程中,還要對設計作重大修改,造成礦山建設的不合理,生產上的被動,投資的浪費。因此,勘探程度既不能降低也不能對勘探程度要求過高。
三、沒有深部工程證實是造成砂石礦資源儲量不實的關鍵
勘查規(guī)范是對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工作內容、方法以及技術要求的統(tǒng)一規(guī)定,是約束勘查主體活動和行動的規(guī)則。其核心是用一定的勘查工程,最有效的查明勘查區(qū)地質、礦體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礦石加工技術性能。但實際工作中,有的項目負責人不能正確理解、掌握規(guī)范要求,不明確項目成果報告需達到什么標準和要求,收集應用資料不對路、報告編寫內容與大綱要求不符。常見地層描述脫離礦區(qū)實際,含礦巖系與礦層(關系)交代不清、礦石質量評述參數(shù)缺乏基本數(shù)據(以引用為主)、開采技術條件內容單薄、儲量估算方法結合實際不夠等問題。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是以前期完成的各類鉆探及坑探工程的地質編錄、樣品測試分析結果和前期參考資料為基礎完成的,否則該報告就是無水之源、無根之木。地質勘查工作實踐性強,是一個不斷探索研究認識勘查區(qū)的過程。有的項目負責人缺乏野外工作經驗,有的誤認為小礦地質勘工作不需要系統(tǒng)開展勘查工作,資料搜集比較簡單或單一,相關資料獲取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地質礦產特征,使報告質量先天不足。建筑砂石類礦產勘查區(qū)一般為非重點開發(fā)礦區(qū),以往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大部分只經過區(qū)調、普查工作,一般只有簡單區(qū)域地質資料,缺乏勘查(礦)區(qū)地層、構造、礦層(體)、礦石質量、礦區(qū)水文地質等開采技術條件資料。
在筆者正在辦理的案件中,資源主管部門于2019年出讓的建筑灰?guī)r采礦權是依據勘查單位于2017年11月份出具的《普查報告》。根據該報告作出時間和名稱,其勘查單位應當依據《GB∕T 13908-2002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guī)范總則》和《GBT 33444-2016固體礦產勘查工作規(guī)范》關于“普查階段”應當進行的“深部工程證實”的要求,進行實物工作。但遺憾的是,正是因為沒有進行“深部工程證實”,造成后期儲量核實時發(fā)現(xiàn)資源儲量從900余萬噸一下子減少到100余萬噸,加上覆蓋層較厚,剝采比較大,根本不適合開采,從而引發(fā)糾紛。
因此,砂石礦地質勘探工作程度和要求,應基本與大中型礦山一致。作為礦山建設設計依據的儲量必須有深部工程控制。根據礦床具體賦存情況,工程間距可適當調整。若地質工作深度及精度僅達詳細找礦階段的要求,勘探工作限于礦床地表部分,對地質構造研究不清,礦床深部延深及覆蓋層狀況均沒有工程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地質報告所提供的儲量及地質資料,不能作為建設的設計依據。
地質勘探工作程度低,資料不可靠,建設礦山勢必造成經濟損失。
申升律師: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 礦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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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
中國砂石協(xié)會
2021年09月10日